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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日前通過「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將提供金融服務業及相關產業進行金融科技研發試作之安全環境。未來自然人、獨資或合夥事業、法人等得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創新實驗計畫等,向金管會申請辦理創新實驗,金管會應於受理申請後60天內完成審核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經核准辦理創新實驗期限以6個月為限,得申請延長,惟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6個月;申請人並應於收到核准通知日起3個月內開始進行創新實驗,逾期則核准將失其效力。此外,草案亦訂有創新實驗期間法令排除適用及法律責任豁免規定,如創新實驗範圍涉及其他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者,金管會得於會商其他機關(構)同意後,核准創新實驗於實驗期間排除該等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全部或一部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