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永續金融的重心:落實轉型金融應有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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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2026)年起,國際對轉型金融重新定義,金融機構被期待扮演的將是動態風險管理者,而非靜態的道德篩選者。金融機構必須瞭解轉型金融的意義與應採取的作為,而且轉型金融不能成為金融機構為了賺取利潤的替代措施,也不能成為企業漂綠的工具。

今(2026)年全球永續金融的重心,正從過去偏重綠色金融商品與道德宣示,轉向著重「執行成效」的轉型金融(Transition Finance)。過往在永續金融的實務操作上,較多集中於再生能源專案、綠色授信與綠色債券等標的;甚至一些金融機構直接宣示包含投資融資對象的排放,2050年要達到淨零排放的遙遠目標。然而,近年來的發展,真正攸關永續金融核心與轉型風險成敗,並非低碳產業客戶,而是那些仍占經濟比重甚高、但面臨轉型壓力的高碳產業,使得轉型金融成為永續金融的核心。金融機構必須瞭解轉型金融的意義與應採取的作為,而且轉型金融不能成為金融機構為了賺取利潤的替代措施,也不能成為企業漂綠的工具。

轉型金融的意義:動態風險管理者

轉型金融是指金融機構在承認高碳或尚未符合永續標準之經濟活動短期內仍具存在必要性的前提下,透過資金配置、金融定價與條件設計,以及執行風險治理機制,支持其投融資對象(客戶),逐步邁向低碳與更永續營運模式。其核心不在於立即排除高碳排或尚未符合永續標準的活動,而在於要求受資金支持的企業提出具備治理基礎、可被驗證,且能反映於實際投資與營運行為的轉型路徑,並將轉型進度與不確定性納入金融定價與風險管理之中。接下來,本文著重在氣候轉型方面。

根據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CMA)氣候轉型融資2025 年版的指引,轉型金融的四個關鍵要素:(1)企業必須具備明確且具公信力的氣候轉型策略與治理架構;(2)商業模式轉型行動,需針對業務中具重大環境影響的部分;(3)減碳目標應有具科學依據的目標及路徑,並與巴黎協定升溫控制目標一致;(4)定期、透明、可被驗證地揭露轉型進展與資金運用情形。

因此,今年金融機構應具備判斷「企業客戶轉型路徑可信度」的能力,也能誘使企業客戶有效減碳,落實轉型金融應有的作為,將比發行更多綠色產品更為關鍵。市場期待的不再是2050年淨零的遠期承諾,而是中期、可檢核、可追蹤的轉型進展。這樣的轉向,某種程度是由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歐盟與英國近年強調的轉型金融架構所驅動,也更貼近臺灣以製造業為核心的經濟結構。這種轉變是更深入金融業的核心,而非僅關心附加業務或錦上添花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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