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析當前公務機關 例行交易分錄與編表之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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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自民國(以下同)92年12月至105年11月間賡續修訂政府會計共同規範,並發布「中央政府普通基金普通公務會計制度」,後為名實相符,修訂並更名為「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以下簡稱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中央政府各公務機關自105年度起全面實施;地方政府所屬公務機關預計於106年試辦,俟試辦結果再擇期正式實施。

主計總處業於105年11月1日函頒實施政府會計觀念及準則公報共12號,前(374)期已剖析修訂新制之規範,及中央與地方政府公務機關會計事務處理主要相異之處,本文續以公務機關例行交易分錄,研析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與「臺灣省屬各機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以下簡稱臺灣省屬各機關普會一致規定)會計事務處理及資訊揭露方式相異之處,以利地方政府推行新制度。

公務機關記載交易事項之 特有預算控制類科目

依會計法第3條至第5條之規定,公務機關應為詳確之會計,包括預算成立、分配、執行,年終整理、結帳及編造決算書表等例行交易事項;依其性質分為執行預算而發生債權、債務及計算歲計餘絀等公務歲計會計事務;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及移轉之公務出納會計事務;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之公務財物會計事務。故例行交易事項涉及經常門與資本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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