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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以下同)105年12月1日,由產官學共同組成之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歷經10個月的努力,並且在各界的支持與幫助下,完成並公布了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建議。修法委員會期待透過這份文件的發布,作為主管機關擬定修正條文、司法實務界裁判,與學術研究的重要參考資料。本文將談修法建議重要之主題-企業籌資法規鬆綁。
企業籌資乃是公司經營非常重要的一環,我國現行公司法之規定,對於籌資安排造成許多障礙,實務上多有聽聞因為籌資需要,選擇以境外公司作為籌資主體,對於很多的新創公司而言,不僅增加成本,也存在一些法律風險。雖然,104年9月公司法閉鎖性公司專節施行,已經放寬籌資相關規定,但效益有限,且存有轉換成本之問題。是以,修法委員會建議,企業籌資規範應朝向管制鬆綁與企業自治,使公司能靈活運用多元之籌資工具,以達促進投資、增進籌資效益之目標。以下進一步說明修法委員會之相關修法建議。
逐步開放無面額股之發行
現行公司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因此,凡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應設定面額,且依經濟部現行解釋,面額應以元為單位,至少為新臺幣1元。其次,依公司法第140條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準此,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股份發行價格受有限制,在公司淨值低於票面金額時,經常必須先減資彌補虧損,再發行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