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配合金管會推動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之政策、提供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境外客戶更多元資金融通管道,及提升資金運用效率,金管會預告有關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4第1項第7款規定之令草案,開放OSU得對境外客戶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重點如下:一、客戶以我國境外客戶為限,款項收付以外幣為限,及融通款項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且客戶不得以新臺幣結購外幣還款。二、證券商申請資格:總公司業經金管會核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且符合OSU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所定條件(包括淨值達新臺幣40億元、財務狀況及自有資本適足比率符合規定標準、無重大違規遭受處分紀錄等)。三、證券商申請程序:應檢具書件,由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審查並轉報金管會核准。四、擔保品範圍:美國證券交易所股票及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之ETF、投資等級外國債券、美元等6種外幣。五、內部控制規範:OSU辦理本業務,原則準用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