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辦公室最新趨勢與 開曼基金會公司法制

字級
  |    | 

海外家族傳承實務上越來越常見以開曼基金會公司之組織型態營運家族辦公室,或將開曼基金會公司納入家族信託架構之作法,成為高資產家族或人士建構傳承架構時之有利工具。然而,基金會公司法法制規定為何?與現行傳承方式有何不同?

開曼群島於2017 年間通過生效「基金會公司法(Foundation Companies Act)」,允許任何人得於開曼群島設立有別於一般公司之「基金會公司」,旨在既有公司法制下提供更為彈性且得依不同設立目的而受到靈活運用的組織型態。

設立開曼基金會公司 成為家族傳承最適工具之一

依照基金會公司法之規定,基金會公司由創辦人(Founder)、股東(Member)、董事會(Board)、監管人(Supervisor)、受益人(Beneficiary)、秘書(Secretary)等角色構成基本運作架構,由於基金會公司法明文規定援用開曼公司法,並允許現有一般公司申請將公司組織轉換為基金會公司,卻又同時存在基金會有關創辦人、受益人之概念,因此實務上多認為,基金會公司法事實上屬於信託之變形,性質上為信託與公司之混合型工具。

基金會公司的主要特色在於:(1)得為任何合法之公益或私益目的而設立;(2)具有獨立法人格而得獨立擁有資產;(3)於設立後得無任何股東, 故又被稱為「孤兒實體(orphaned entity)」;(4)章程具有高度彈性,可以明訂保留創辦人對於基金會公司及其資產之一定控制權限,亦得明訂基金會公司分派受益資產予受益人之條件及執行方式,更可依設立目的而賦予董事符合個案需求之權能。此等特色使基金會公司成為家族傳承的最適工具之一,近年來越來越受高資產人士關注。

全文未完...

欲閱讀全文,可訂購本期雜誌電子雜誌
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您可以訂閱電子報,獲得最即時的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