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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最低稅負制已不可逆地成為跨國稅務的新常態。對臺資企業來說,今(2026)年首次申報,是從制度確立邁入全面落地的新階段,密切注意國際最新進度及關鍵觀察,主動建構全球稅務治理能力。
自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主導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行動計畫(BEPS 2.0)專案以來,「全球最低稅負制」支柱二(GloBE Pillar 2)已從多年協商走向實質落地。儘管國際間對於規範細節仍存歧見,但可以確定的是,最低稅負制不再只是政策宣示,而是一套已開始實際運作、並將深刻影響跨國企業全球稅務治理模式的全新制度。
對多數臺資跨國企業而言,今(2026)年針對2024 年度全球最低稅負制進行首次申報,將成為一個重要的分水嶺,不僅是技術層面的申報挑戰,更是整體稅務策略、資料治理與組織能力的一次全面檢視。以下,本文將從近期制度發展、首次申報的實務觀察,以及對臺資企業中長期稅務治理的影響,提出幾項關鍵觀察與建議。
觀察1 雙軌制度並行:臺灣課稅權與立法時程的迫切性
近期國際稅務圈高度關注OECD 與美國之間所形成的雙軌配套措施(Side-by-side package)安排,其核心在於嘗試調和美國既有稅制( 如美國境外無形資產低稅所得,GILTI)與支柱二(Pillar 2)並行適用的問題。然而,從目前已揭露的政策方向來看,雙軌配套措施制度的設計在實務上對臺資企業實質助益極為有限。
首先,雙軌制避風港(Side-by-side safe harbour)原則上僅針對美資跨國企業提供某種程度的Pillar 2豁免或簡化適用空間,其前提建構在美國母公司既已受到GILTI等制度約束的背景之下。然而,臺資企業並不適用美國稅制,自然也無法享受此類避風港(safe harbour)的保護。換言之,對多數以臺灣為最終母公司(Ultimate Parent Entity;UPE)的跨國集團而言,Pillar 2仍然是必須全面面對與落實的制度。
其次,跨國企業最終母公司(UPE)避風港的落日條款亦值得高度關注。依現行規劃,UPE避風港於去(2025)年後逐步退場,意謂著,即便短期內臺灣母公司可能因制度未完全對接而形成某種「緩衝期」,這樣的空窗並非長久之計。如果臺灣未能在時程內完成Pillar 2的所得涵蓋原則(IIR)或其他合規制度的立法,臺資企業的低稅負利潤將可能優先被外國課徵補充稅(Top-up Tax),這將會實質侵蝕臺灣的課稅權。在此背景下,臺灣主管機關加速完成相關立法,已不再只是符合國際潮流的象徵性動作,而是攸關國家稅基與企業競爭力的關鍵政策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