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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間為今(114)年5月1日至6月2日。申報內容包括個人綜合所得稅(含CFC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含CFC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今年報稅攻略重點為何?納稅義務人應密切注意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以避免任何罰款或滯納金。
又到了每年5月的報稅季節,民眾也就是納稅人需履行年度報稅義務,政府也會適時調整相關稅制規範。為確保申報正確並降低潛在的稅務風險,納稅人應密切關注最新的法規變動。本文將針對民國( 以下同)114年5月申報個人以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與受控外國公司(CFC)申報的新規範、常見誤區及重要注意事項進行說明,以協助納稅人順利完成報稅程序。
個人所得稅申報重點
CFC新規範及查核重點申報須知
自112起,個人CFC制度正式實施,並於113年5月份第一次申報,今(114)年會是制度實施以來的第二次申報。此反避稅制度對透過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進行股權投資的民眾將產生重大影響。本次申報,財政部進一步明確相關規範,納稅人需依據最新指引進行申報,並留意稽徵機關的查核重點。
1. 信託所得CFC 申報義務:
信託工具是國內高資產擁有者進行家族財富傳承的常見安排。隨著CFC制度的施行,財政部於113年7月1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304525870號函令,補充核釋113年1月4日所發布的台財稅字第11204665340號函令,進一步明確信託架構下CFC所得的適用規範。
根據上述函令,若委託人將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股權或資本額納入信託財產,該信託股權將受CFC規範監管。當信託受益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企業股權超過50%,或具備控制權,則該企業即被視為CFC,其營利所得必須納入個人基本稅額進行課稅。此外,若信託契約未明確規定受益人,或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權利,則委託人將被視為孳息受益人,並須依CFC規範申報相關所得。
另依規定,信託受託人必須依規範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並將CFC當年度盈餘計入孳息受益人或委託人的投資收益或營利所得。申報期限為次年1月底前,應向稽徵機關提交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列單申報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及填發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