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出招防詐 網路平台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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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供國人更安全的投資環境,抑制網路投資詐騙案件發生,行政院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70 條之 1 修正草案,金管會表示,為貫徹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網路廣告資訊透明公開,防堵投資詐騙廣告流竄,修正草案主要內容為: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不得有:一、使人誤信經核准經營特許業務;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招攬客戶或投資勸誘行為;有保證獲利之表示;以推薦或過去績效之方式,使人誤認投資確可獲利之表示;冒用名人或公司名義,招攬或引誘投資;以及與前 5 款相關之其他不當推介行為。二、落實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及下架機制。三、若刊登或播送違反規定之廣告,導致誤信廣告內容或因被詐欺而受有損害者,網路平台應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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