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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為主管機關,確立個資監督走向獨立機關化。有鑒於近期非公務機關發生個人資料外洩事件,不僅社會大眾高度關注,外洩的個人資料也容易遭到不法集團不當使用,甚至精準地針對個人資料當事人進行詐騙行為,為了提升業界對於個資保護的重視,修正第 48 條,明定非公務機關違反安全維護義務者,處新臺幣(以下同)2 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 10 萬元以上、1,0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 10 萬元以上、1,000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