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SC前瞻性報告:社會價值能否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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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449)期文章「IVSC 前瞻性報告:何謂社會價值?」中,說明了社會價值的發展、定義及概念,並列舉三個範例加以闡述。社會價值與一般商業價值的概念皆考量對「資產所有者」的貨幣利益;惟兩者最大差異在於,社會價值另外納入了對「資產使用者」的社會效益及對「非資產使用者」的社會效益。一般商業決策下,決定是否持有資產主要取決於 對「資產所有者」創造多少貨幣利益; 然而,在社會價值之概念下,更應評估對「資產使用者」及「非資產使用者」帶來社會效益之多寡。本篇將延伸此概念,繼續探討社會資產之定義與釋例、社會價值評估之價值標準、評估之注意事項等。

社會資產之定義

若資產的主要用途是對「資產使用者」及「非資產使用者」提供社會效益,則該資產可稱為社會資產(Social Asset)。社會資產主要是為了提供社會效益而存在之資產,這些資產的價值僅有小部分來自於對「資產所有者」提供之貨幣利益。許多資產可以產生社會影響,只是影響層面多寡不一,主要取決於所考量之利害關係人範疇為何而定。例如,公立醫院與私營醫院皆因提供民眾就醫服務或創造附近就業機會,而可能皆符合社會資產之定義,然而,私營醫院設立主要目標可能是使其投資之資金報酬最大化,所產生之社會影響只是其功能之一; 反 之, 公 立 醫 院 則 非 以 營 利 方 式 經 營,會產生較低之資本回報,故公立醫院為社會資產;而私營醫院則否。

主要創建、持有或經營社會資產之個體,包括政府、慈善機構、非營利組織等,社會資產通常係為了社會效益而存在,本質上通常為基礎服務或設施、娛樂或壟斷性資產,例如:運輸與國營事業(如道路及水電公司)、中央管理機構(如議會及法院)、教育醫療機構(如學校及醫院)、休閒娛樂單位(如美術館及劇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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