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銷售機構門檻 純網銀開賣基金有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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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市場實務狀況及配合公司法等法規修正,調整基金銷售機構範圍及資格條件,金管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19條、第20條及第22條規定,修正重點為:一、為符合實務現況及法規明確性要求,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委任信用合作社、期貨經紀商及中華郵政(股)公司為基金銷售機構。二、針對依公司法第 156 條採無票面金額發行股份之公司擔任基金銷售機構,明定其應符合之資格條件,並配合銀行法、期貨交易法修正及增列信用合作社法、郵政儲金匯兌法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並酌予調整基金銷售機構之消極資格條件;此次修法亦放寬銀行業得以「資本適足性」作為擔任基金銷售機構的財務條件,新法上路後,國內三家純網銀如符合資格,將可申請銷售基金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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