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再度放寬學校營養餐業者適用查定課徵的範圍,業者如與學校簽訂食材採購合約與締約學校烹調成餐點,且食材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意即凍漲)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則食材銷售價格可採查定課徵,以 1%稅率課稅。
營業稅的繳納,除了常見的依法開立發票,
填寫401申報書報繳稅款之外,還有一種課稅方式是查定課徵。相對於開立發票是銷項、進項稅額相抵,查定課徵是以銷售額乘以稅率計算稅額,且稅率較低,財政部藉此給予業者租稅優惠或參與誘因。
營業稅法第 13 條第 1 項即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 20 萬元),及其他由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營業稅稅率為 1%;同條第 2
項則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的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稅率為 0.1%。上述營業人可依營業稅法第 23
條規定,以稅局查定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適用查定課徵之函令歷程
符合三要件才可適用
營養午餐業者適用查定課徵繳納營業稅,始於財政部(民國,以下同)98 年 5 月 27
日解釋令。此令規定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營養午餐,且銷售價格受主管機關監督(凍漲),或由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即免費營業午 餐
)之營業人,得以查定銷售額繳納營業稅。此令規定營養午餐業者適用查定課徵的三要件:須為專營、供餐對象是學生、供餐須為午餐,若此三要件稍有不符合,業者就必須開立發票以
5%稅率繳稅。然而此三要件,於實務適用常有困擾,因此財政部十餘年來陸續發布解釋令放寬。
另外,適用查定課徵的營業人,其銷售額至多每半年查定一次,不過,營業午餐業者適用查定課徵較不同,是以實際收入(受主管機關監督的銷售價格,或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作為查定課徵的銷售額。
財政部於 99 年 7 月 9 日發布解釋令,補充 98
年解釋令適用範圍,界定「學生」為公立高中職、國中、國小;國立高中職、特殊教育學校;私立高中職學生。從解釋令可見,適用查定課徵的營養午餐業者,不包括供餐予幼稚園、私立國中小、大學學生的業者。
放寬供應「營養午餐」至「餐點」
適用查定課徵的三要件, 第 一
個是放寬「午餐」為「餐點」。例如學校舉辦活動,學生用餐時間改變,午餐變成點心,營養午餐業者供應點心而非午餐,即無法適用查定課徵,似不合理。財政部於 100 年
4 月 29 日解釋令,將營養午餐業者對學生提供之餐點,也納入適用查定課徵的範圍,惟餐點的委辦契約須經教育主管機關同意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