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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 17「保險合約」即將於明(2026)年上路,如何解讀IFRS 17下之綜合損益表與揭露資訊之意涵,進一步有助於保險公司績效管理政策及商品與投資等經營策略之調整?
國內保險業者即將於明(2026)年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保險合約」( 以下簡稱IFRS 17),保險業財務報導將更能表達及揭露保險公司營運之重要資訊與獲利狀況, 有助於保險公司績效管理政策及商品與投資等經營策略之調整。本文將討論IFRS 17綜合損益表與揭露資訊之意涵及解讀, 進而討論保險公司績效衡量指標的調整。
綜合損益表透明呈現 保險公司獲利來源
IFRS 17綜合損益表將保險公司的獲利來源區分為「保險服務結果」(Insurance Service Result)與「財務結果」(Financial Result),讓閱表者能清楚區分核心保險業務的營運表現與投資活動的表現,本文以國際保險集團(AIA Group Ltd.)財報揭露為例。其中,保險服務結果代表純粹的承保獲利,即提供保險服務所產生的保險收入,扣除履行保險合約發生的保險服務費用;財務結果則反映保險公司考量保險財務成本後的投資操作績效。
從保險服務結果看保險業務經營表現
IFRS 17最根本的改變在於重新定義「收入」,將焦點從「收取的保費」轉向「提供的保險服務」。過去在IFRS 4「保險合約」下,當期收取的保費在當期全額認列為收入,而IFRS 17係依保險服務的提供在保險期間內逐步認列收入。此外,保費中所含的儲蓄及投資成分,非屬保險公司提供保險服務之對價,在IFRS 17下非屬保險收入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