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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公司資訊安全管理機制,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相關令釋,要求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100 億元以上、前一年底屬臺灣五十指數成分公司及主要經營電子商務媒介商品或服務之上市櫃公司於去(2022)年底前,指派資訊安全長並設置資訊安全單位(包含資訊安全專責主管及至少 2 名資訊安全專責人員),其餘上市櫃公司除最近三年稅前純益連續虧損或最近一年度每股淨值低於面額者外,應於今(2023)年底前配置資訊安全專責主管及至少 1 名資訊安全專責人員。應完成設置資安人力之上市櫃公司應適當評估所面臨之資訊安全風險及需求,儘早規劃安排需投入之設備資源及配置資訊安全專責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