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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構再生能源友善發展環境的法制基礎,行政院會通過經濟部擬具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將儘速送立法院審議,爭取本會期列為優先法案。草案修正要點:
一、刪除離岸風電定義中,設置「不超過領海範圍」之文字,回歸技術規範;小水力發電從附屬結合既有水力設施擴大納入非專供發展水力之水利建造物。
二、增訂規範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之建築物,應於該建築物屋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三、刪除燃燒型生質能電廠應限制於工業區設置之規定,回歸土地使用管制規範。
四、新增地熱能探勘許可與地熱能開發許可之申請、審查程序等相關規範,並明定違反相關義務規定之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