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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全球減碳目標,我國於今(2022)年3 月發布「2050淨零排放路徑」,而其中的十二項關鍵戰略之一即包括「綠色金融」。為回應此戰略之要求,金管會亦於9月推出「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該方案所涵蓋推動重點包括:金融機構碳盤查與氣候風險管理、永續經濟活動發展,以及ESG及氣候相關資訊整合等項目。
金融業主要來自範疇 3投融資排放
金融產業扮演著經濟活動的火車頭產業—資本市場的資金提供者,其提供之永續資訊有別於一般行業的特性就屬溫室氣體排放的揭露,一般產業的排放大多數來自於營運所造成的直接排放(範疇1)及企業消耗所購入之電力所產生的間接排放(範疇2);然而,金融業因其產業特性營運活動係為自身投融資的參與,以及協助資本市場企業的投資融活動,故主要排放係來自於範疇
3中之「投資」類別所產生者,納入此類別的範圍包括,被投資方或交易對手的範疇1及範疇
2排放,若範疇3排放係屬重大時,亦須揭露。目前,因為金融業投融資排放計算困難且非強制要求,故僅有極少數金控公司於2021
年永續報告書揭露此類別的排放,並明確指出其占每年整體排放比率。
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所發布之IFRS S2「氣候相關揭露草案」(IFRS
S2),草案本文中已規範企業須揭露範疇 3之排放,附錄B
行業基礎的規定,則源自於美國發布之永續會計準則(SASB),但為了特別因應金融業面臨來自投融資排放及協助投融資排放之風險,草案中進一步針對金融業中的四個行業—商業銀行、保險、資產管理與信託業務,以及投資銀行與經紀商,額外新增「轉型風險暴險」之揭露主題及相關指標。因此,這四個行業於附錄B的規定下,須對範疇3的排放提供更為詳細的資訊,例如「投資銀行與經紀商」之行業別,於資本市場中扮演著協助企業進行投融資的角色,營運活動包括:協助企業募資、對投資者提供證券及期貨經紀服務,以及顧問諮詢服務等,因此,附錄B的揭露指標進一步要求此行業須就每一主要業務線,揭露範疇1至範疇3的資訊;其他三個行業也有各自不同的細項指標揭露要求。
有鑑於此,ISSB所收到的眾多草案回饋意見中,有將近100封回覆者認為「投融資排放及協助投融資排放」之揭露,是草案中較為複雜的規定之一,而ISSB於9月舉行的定期會議亦將此議題列入討論。
範疇 3計算複雜面臨挑戰
我國金融業在目前以GRI為編製基礎發布的永續報告書中,能源議題若被辨識為重大主題,範疇1及2的排放因為計算較為容易,大多數金融業皆有揭露。但因範疇3計算複雜,非大型金控之金融業揭露尚未普遍。法令規範之外,今年最受臺灣企業關注的道瓊永續指數(DJSI)企業永續評比,首度於金融產業問卷中新增「去碳化題組」,要求金融業具體說明規劃落實投融資組合淨零排放的期程、達成方式,以及當前投融資組合的碳排放量。因此,在多方期待之下,可以看到國內大型金控公布的2021年永續報告書中,使用「碳核算金融聯盟」(PCAF)方法學進行投融資碳排放量的盤查數據成為主流,部分金融業甚至快速地在這幾個月內就完成了100%的盤查,亦即納入了幾乎所有投融資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