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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證券期貨商之經營管理,並落實金融機構間兼任之利益衝突控管,金管會擬修正「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本次修正重點為:(1)明定董事長應具備一定學歷與相關證券、期貨及金融機構工作經驗;(2)董事會負有選任及監督經理人之職責,且應督導公司落實經理人之問責並建立相關制度;(3)證券商、期貨商應定期對負責人兼任行為予以考核,以作為同意其繼續兼任或酌減兼任職務之重要參考;(4)證券商、期貨商之自然人、法人董監事本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金融機構之董監事,如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另政府及其直接、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之證券商、期貨商,不適用此規定;(5)增訂證券商、期貨商得依公會所定在職訓練作業要點申請自行辦理在職訓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