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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轉手,所得可扣除的3%推計費用,是以雙方交易金額推計,還是以預售屋總價推計,日前財政部賦稅署函覆國稅局,是以「讓與權利價額」推計,而非目前實務常見的以預售屋總價計算,使得可減除的推計費用大幅減少,投資客預售屋轉手的利潤空間將大減。
舉例來說,甲君與建設公司簽訂買賣契約,在取得預售屋所有權前,經過建設公司同意,將預售屋買賣契約讓與乙君,乙概括承受該契約相關權利義務。甲購入預售屋總價1,000
萬元,對乙的讓與權利價額為 150 萬元(甲已支付建設公司 100 萬元,因此獲利 50
萬元)。甲的推計費用金額,以財政部賦稅署的覆函見解,是以「讓與權利價額」150 萬元計算,因此甲可減除費用為 4.5 萬元(150 萬元×
3%),而非目前實務計算之 30 萬元(預售屋總價 1,000 萬元 × 3%),兩者差距相當大。
成交價額為讓與價格
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6
規定,個人申報房地交易所得,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稅局可按「成交價額」之3%計算費用,並以 30
萬元為限。也就是說房地交易的費用認列,無法提示憑證時,個人最高可減除30 萬元的費用。購買預售屋的權利讓與,如何認定「成交價額」,參考財政部 81
年函釋提及,A公司銷售預售屋予B公司,B公司在尚未繳清價款,且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購屋權利讓予C公司承受,則B公司須依「讓與價格」開立發票給C公司,至於B公司尚未付清的房地款,則由A公司開立發票給C公司。因此預售屋之「成交價額」,財政部賦稅署以讓與權利價格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