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編輯部 日期:2022年4月號 (第437期) 出處:
公益信託類型日趨多元,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3及遺贈稅法第16條之1規定得享租稅優惠之受託人資格僅限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又為達成公益目的,防杜藉公益信託之名而獲取不當租稅利益,應以符合信託法及稅法規定者,始得適用公益信託相關租稅優惠。行政院14日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為:(1)強化公益信託適用租稅優惠之要件;(2)建立公益信託申報制度;(3)建立公益信託稅捐徵免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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