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編輯部 日期:2022年3月號 (第436期) 出處:
金管會發布函令,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從事投資,不得有介入被投資對象本身及其直接、間接投資事業之經營權之爭、協助他人取得或鞏固經營權等情事。由於投信投顧業者之投資基金是來自一般投資大眾及客戶,故應按所訂定之投資流程內部控制制度落實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等投資作業,並本於專業誠信原則審慎為所管理資產進行投資,以符合其資金運用特性、保障投資並維護社會大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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