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租稅優惠大補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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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於民國( 以下同)96 年7 月4 日公布施行, 已於去(110)年12 月31 日屆滿,為持續優化生醫產業之發展,提供持續且穩定之投資環境,行政院擬具該條例修正案,除因應生技產業之發展將法律名稱修正為「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外,並強化租稅優惠且展延十年施行期限;經立法院於去年12 月21 日三讀審議通過並經總統於12 月30 日公布後,自今(111)年1 月1 日起生效。首先, 謹就該條例修正前、後獎勵之品項差異列表。

完善獎勵品項 研發、製造並重

新版條例另一亮點為將獎勵對象由修正前自主研發製造之生技新藥公司,增列受託開發製造生技醫藥產品之公司(Contract De v e l o pme nt & Manu f a c tu r i ng Organization;CDMO),鼓勵研發與製造並重,以資完備臺灣生技醫藥產業之建構,並促使臺灣在全球生技醫藥產業供應鏈扮演重要之地位。

本次新增品項「再生醫療」、「精準醫療」、「數位醫療」及「專用於生技醫藥產業之創新技術平台」頗受業界矚目,其定義如次:一、再生醫療: 指將細胞、基因用於人體構造、功能之重建或修復,以達到治療或預防為目的,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之藥品、醫療器材、產品或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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