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通貨平台納洗錢防制 11/30前應完成法遵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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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發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7條規定之解釋令,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應依金管會指定之文件、資料及方式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的聲明,即日起生效,業者應於2個月內(即2021年11月30日前)辦理聲明,若未完成聲明而繼續營業者,金管會得依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規定,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金管會也重申,虛擬通貨平台業者從事的活動如違反相關金融法令關於有價證券發行、吸收存款或儲值、國內外匯兌或資金移轉等金融特許業務,因屬於刑事責任,仍應由司法機關認定具體事實依法處理,不因納入洗錢防制規範而豁免。提醒民眾,虛擬通貨(虛擬資產)是具有高度投機性的數位「虛擬商品」,並非貨幣。虛擬通貨非金管會核准發行的金融商品,不適用既有的投資人保護機制,虛擬通貨交易平台也非為經金管會核准設立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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