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編輯部 日期:2021年6月號 (第427期) 出處:
因應國內疫情持續嚴峻,配合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延長至2022年6月30日,財政部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修正規定,放寬納稅義務人對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疫情警戒至第三級以上及採取相關強制管制措施,致有繳納困難情形者,得申請再延期或再分期繳納稅捐。但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發單通知限期1次全部繳清者,不得申請再延期或再分期繳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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