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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於2003年發布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允許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採信託架構發行,由信託業擔任發行主體。金管會參考日本、新加坡及香港等地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制度,研議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並配合更名為「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法」,擬開放REIT採基金架構發行,新增「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及私募REIT,並與現行信託架構REIT併行,未來業者可選擇透過基金架構或信託架構發行REIT,更具彈性。新法將修正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設立資格、資本額等條件,並定義 REIT投資標的範圍主要包括不動產及其相關權利、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等項目;且規定REIT應至少有一定比率投資於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且每年分配收益應達可分配收益之一定比率。此外,也將允許REIT進行關係人交易,並輔以相關配套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