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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歐著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盟(EU)分別提出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免稅天堂不 合作名單等計畫,各國也積極修訂移轉訂價、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PE) 等 相 關規定,國際反避稅的浪潮已經襲來,跨國企業過度運用積極性租稅規劃手段來降低稅負,已必然需要調整。上述各組織所提出的方案,其實都指向一核心問題─所得來源地的認定。
2018
年香港稅務上訴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做出對於來源所得認定的判斷,本文以下簡介該案,並從此延伸當前國際租稅,對所得來源地認定不一致所造成之問題。本文將以(一)所得來源地歸屬之必要性,及(二)各國所得來源地認定一致之重要性為討論主軸,希望能同時對徵納雙方作為參考。
本文章就香港 2018
年稅務判例之背景、法院判決及其原由作介紹,並以國際稅務觀點剖析該司法判決之重點,從企業的角度延伸討論所得來源概念相關議題。
案件背景摘要
A集團主要從事電扇、暖氣與除濕機相關產品的製造與銷售,集團母公司位於U國。上訴人(以下稱H公司)為A集團1999
年在香港成立的公司,負責在中國、東南亞及臺灣等地尋找供應商,並就零組件及成品進行中介、採購並銷售予該集團A1 公司或A1 公司位於北美洲的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