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土地私人建物 放寬可設定抵押權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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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放寬受託人其私有地上建物可經國產署所屬分署同意,申請向由政府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或保險公司辦理設定抵押權登記,方便取得建物之貸款;又考量一般抵押權貸款清償期間為二十至三十年,修正委託經營年期可由最長二十年延長至三十年,以減輕與國產署委託經營之受託人初期投入成本及增加投資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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