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自行申請參加公共建設 構想書內容須含財務面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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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預告修正「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部分條文草案,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之案件,是由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者,申請人應視個案性質,擬具規劃構想書,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現行規劃構想書的內容,包括申請人及土地使用基本資料、規劃使用構想、規劃構想可行性(含市場面、法律面、環境影響面)、對公眾使用及公共利益之評估,以及需政府協助事項等。本次修正乃參考公共建設促參評估機制,將規劃構想書中的規劃構想可行性內容,增列「財務面」部分,以利主辦機關辦理審核作業,提升申請案件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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