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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以課稅所得為基礎所計算應納之所有國內及國外稅款,稱之為所得稅(註1)。課稅所得係指依主管機關所制定之法規決定,據以計算應付所得稅之當期所得;依租稅法規所計算之課稅所得(taxable
income),與依財務報導準則所計算之會計利潤(accounting profit,又稱財務稅前所得)可能不同,其差異稱之為財稅差異。
財稅差異可能是因租稅政策所導致,例如部分收入免稅、某些費用不能認列,或超限所造成的永久性差異。也可能是因財稅認列時間或衡量方法不同而導致暫時性差異,例如對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收入或費用,財稅認列之時間不同,或財稅選擇之衡量模式、折舊模式或耐用年限不同等。我國租稅法規對所得稅之課徵方式與稱呼不是單一,依上述定義,每年依所得稅相關法律所計算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最低稅負(基本稅額)之差額補徵、未分配盈餘加徵10%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等依所得而課徵之稅額,皆為本文所稱之所得稅。所得稅通常為企業所得計算之重大項目,重大影響企業之財務狀況與財務績效,故會計上如何認列與表達值得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