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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824條第1及2項規定,關於共有物的分割方法,有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前者是指不透過訴訟,而按共有人間的協議方法為之;後者是指,如果共有人間不能達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後不能履行時,訴請法院以裁判決定分割方法。
裁判分割的方法,依共有物為單一或複數,而分別規定於民法第824條第2項至第4項,與同條第5項至第6項。以共有土地為例,單筆共有土地的分割方法適用於民法第824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次依立法理由,共有人相同之數筆土地,或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常因不能合併分割,致分割方法採酌上甚為困難,因而產生土地細分,有礙社會經濟之發展。為促進土地利用,避免土地過分細分,共有人相同或部分相同的數筆共有土地,可依第5項至第6項的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然而,數筆共有土地間如其使用分區不同,是否因此不得請求合併分割,學理與實務見解不一。本文茲分析爭議所在,並彙整各方看法,以及較新的主流見解。
數筆共有土地合併分割的要件
依民法第824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數筆共有土地得合併分割的前提要件為:
1.數筆共有土地的共有人必須相同,至於各筆土地共有人的應有部分是否相同、各筆土地是否相鄰,則無關緊要。但是,數筆土地只有部分共有人相同時,各該土地則必須具有相鄰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