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型代幣發行交易 應課徵千分之一證交稅

字級
  |    | 

配合金管會於去(2019)年7月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證券型代幣發行;STO)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並發布相關規範。財政部日前核釋,募集發行金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其買賣應依規定課徵1‰證券交易稅。由於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須於取得證券自營商特許證照業者設立之交易平台交易,投資人於交易平台買進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係屬具證券自營商資格之交易平台業者自行出賣有價證券,應由該證券自營商自行繳納證券交易稅;投資人於交易平台出賣具證券性質虛擬通貨,則應由交易平台業者代徵證券交易稅。

全文未完...

欲閱讀全文,可訂購本期雜誌電子雜誌
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您可以訂閱電子報,獲得最即時的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