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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日前預告「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2條、第5條、第6條修正草案,擬修正家庭成員之定義,為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但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成年或身心障礙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該兄弟姊妹列入家庭成員。為擴大租金補貼對象,擬將租金補貼所得標準由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之規定,放寬為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不超過最低生活費2.5倍;且放寬申請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者之家庭成員每人動產限額,並更新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動產限額及不動產限。以雙北為例,臺北市每人每月平均所得限制提高至新臺幣(以下同)42,513元、每人動產限額提高至30萬元;新北市每人每月平均所得限制提高到38,750元、每人動產限額提高至24萬元,讓更多家庭可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