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參與特性但非屬 具直接參與特性之保險合約 在IFRS 17下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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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壽險公司銷售長年期保單在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第17號「保險合約」(IFRS 17)下之保險負債衡量方法,包括一般模式及變動收費法,前者適用於不具直接參與特性之保險合約,例如長年期終身壽險;後者適用於具直接參與特性之保險合約,例如投資型保單。

依IFRS 17第B101段規定,在具直接參 與特性之合約下,依合約個體承諾保單持有人以標的項目為基礎之投資報酬。因此,該等合約定義為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保險合約:

1. 合約條款明定保單持有人參與一明確辨認之 標的項目池之份額;

2. 公司預期支付予保單持有人金額等於該等標 的項目公允價值報酬之重大份額;且

3. 公司預期支付予保單持有人金額之任何變動 之重大占比,係隨該等標的項目公允價值之變動而變動。

上述具直接參與特性之合約於IFRS 17 下係適用變動收費法,但在保險公司銷售產品 中,尚有雖具參與特性但不符合IFRS 17所定 義具直接參與特性合約條件之合約,即本文所稱之「具參與特性但不符合具直接參與特性之合約」,例如利變商品,本文將進一步說明此 類商品在 IFRS 17 下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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