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編輯部 日期:2019年6月號 (第403期) 出處: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修正「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為使國民就公投案可有充足的討論時間,修正公告期日為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並增訂主管機關應公告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時間與應遵行之事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另為保障國民行使公投直接民權之權利,公投日期應為固定,定於8月第四個星期六,惟考量我國選舉係二年一次,為使公投得有理性討論之時間,新法亦規定自民國110起,每二年舉行一次公投以錯開選舉年,且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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