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子支付開放 出國將可使用電子支付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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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發布「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之解釋令,將開放電子支付機構(含專營及兼營)得「提供客戶於我國境外利用電子支付帳戶進行實體通路實質交易價金匯出之代理收付款項服務」,與「提供或接受客戶委託就本服務所生款項匯出辦理結匯及外幣匯款服務」。亦即,現行電子支付機構已可提供境內商家收取境外自然人(如陸客、外國旅客)來臺使用電子支付消費,如支付寶、微信支付,即俗稱「O2O Inbound業務」;未來電子支付機構得進一步提供客戶(我國境內付款方)於境外(例如赴國外旅行或出差時),得使用其電子支付服務消費,又稱為「O2O Outbound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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