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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引導臺商匯回境外資金,挹注國內投資,行政院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獲配且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於遵循洗錢與資恐防制相關國際規範前提下,得選擇適用特別稅率優惠,擇定後不得變更;且將限制匯回之資金應存入金融機構專戶控管,除經經濟部核准用於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外,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草案重點:
1.適用稅率:明訂第一年匯回稅率8%,第二年匯回稅率10%;完成實質投資退回前開50%稅款(即稅率4%或5%);如未依規定管理運用者則應補繳稅額(稅率20%),包括:違反規定自專戶提取資金、自專戶提取資金應從事實質投資卻移作他用,以及違反規定用於購置不動產。
2.資金運用限制:原則上實質投資分為直接投資產業(須一年內提出投資計畫,二年內完成,得展延1次,期限二年),及透過創投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產業(須一年內申請,四年內投資達一定比例);自由運用上限5%(不得購置不動產);金融投資上限25%,須信託或全委專戶;如未從事金融或實質投資之資金(自由運用資金除外),應於專戶內存放五年,並於屆滿後分三年領取(自第六年起每年得提取三分之一)。
3.罰則:個人及營利事業申報文件不實將處新臺幣3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