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藍慧雯 日期:2016年12月號 (第373期) 出處:會計研究月刊第373期第72頁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審計準則委員會於2015年起參考國際審計準則之相關規定,陸續訂定審計準則公報第57 號至第62 號,取代審計準則公報第16 號「繼續經營之評估」、第33 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第39 號「與受查者治理單位之溝通」及第41 號「比較財務報表之查核報告」。 No.57財務報表查核報告 審計準則公報第57 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以下簡稱第57 號公報)主要係規範會計師對財務報表形成查核意見之責任及依查核結果所出具查核報告之格式及內容。 第57號公報規定,會計師應對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依照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編製,形成查核意見。為形成查核意見,會計師應對是否能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整體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作成結論。當會計師作成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編製之結論時,會計師應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有關須表示修正式意見之情況,審計準則公報第59 號「修正式意見之查核報告」有更詳細之規範及指引。 查核報告應以書面為之,其內容至少包括:報告名稱、報告收受者、查核意見、查核意見之基礎、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財務報表之責任、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會計師之簽名及蓋章、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稱及地址,以及查核報告日。會計師查核上市櫃公司整份一般用途財務報表時,尚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58 號「查核報告中關鍵查核事項之溝通」之規定於查核報告中溝通關鍵查核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