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從經濟面向對外揭露財務報告,逐步發展至環境面向之社會責任報告,再引入公司治理面向轉型為企業ESG報告,並開始納入氣候相關資訊之揭露,訂定相關規範或指引,例如IFRS S1及S2準則。臺灣碳費即將開徵,企業推動溫室氣體管理策略,應首重合規性,掌握最新脈動。
企業為向利害相關者提供經營績效資訊,需定期對外揭露財務相關資訊(財務報告)。然而,隨著企業經營所需面對議題之多樣化發展,財務議題以外之資訊揭露,也已成為各方注意之焦點。依據筆者之綜合整理,非財務報告之發展歷程,早期(1970 ∼ 1990年代)主要為企業自願揭露之「企業環境報告」與「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直到1997年「全球報導倡議組織(GRI)」成立,企業非財務資訊之揭露開始有較嚴謹之報導架構。
21世紀以來,2013年「國際整合性報導委員會(IIRC)」發布「整合性報導架構」;2015年「國際金融穩定委員會(FSB)」組成「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TCFD)」並發布建議書;以及2018年由「永續會計準則委員會(SASB)」發布之行業別永續報告準則等,都為相關資訊揭露提供報告撰寫之指引。近期更有「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IFRS Foundation)」轄下之「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於去(2023)年6月發布永續揭露準則第S1號「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及第S2號「氣候相關揭露」;歐盟也於去年將原先之「非財務報告指令(Non-Financial Reporting Directive,NFRD)」更新為「企業永續報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 (CSRD)」。
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2013年起推動「2013強化我國公司治理藍圖」、2018年推動「新版公司治理藍圖(2018-2020)」、2020年推動「公司治理3.0- 永續發展藍圖」,先後規範證券交易所與櫃買中心訂定「上市(櫃)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2014年12月)及「上市(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2021年12月)等非財務揭露要求事項。金管會亦於去年8月發布「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則希望可持續提升非財務資訊揭露之品質及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