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最新發展—「客戶合約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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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4號《客戶合約之收入》是非公開發行公司將面臨的一項重大變革。此號主要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IFRS 15)制定,將取代現行的第10號公報《收入》,本文說明第24號重要規定和實務運用。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企業會計準則委員會於民國( 以下同)114年9月19日發布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4號「客戶合約之收入」(第24號公報),明定對報導期間開始日在116年1月1日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但亦得提前適用。企業若提前適用第24號公報,應揭露該事實。自第24號公報實施日起,112年7月6日修訂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0號「收入」,不再適用。

第24號公報之重要規定

第24號公報(以下簡稱本公報)之訂定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IFRS 15)為藍本,其內容主要包含前言、定義、會計準則、表達與揭露、應用指引及附則等六大部分,共計114條條文。本公報之核心原則要求企業認列收入以描述承諾商品或勞務之移轉,其金額應反映預期有權取得之對價。為達成此目標,企業應依序執行五大步驟:首先是辨認客戶合約,其次為辨認合約中之履約義務,接著決定交易價格,再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履約義務,最後則於(或隨)滿足履約義務時認列收入。

一、辨認客戶合約:

在辨認客戶合約方面,僅於符合特定條件之客戶合約時始屬本公報範圍,該等條件包括:合約各方已核准合約並已承諾履行義務、企業能辨認各方對將移轉之商品或勞務之權利、企業能辨認付款條件、合約具商業實質,且企業很有可能將收取移轉商品或勞務而有權取得之對價。評估收現性時,企業應僅考量已可自客戶收取時客戶支付該對價之能力與意圖。

二、辨認合約中之履約義務:

企業於合約開始時應評估客戶合約中承諾之商品或勞務,並將「可區分之單一商品或勞務」或「幾乎相同且移轉型態相同之一系列可區分商品或勞務」辨認為履約義務。若一系列商品或勞務均符合隨時間逐步滿足之條件,且企業使用相同方法衡量該系列中每一可區分商品或勞務之履約義務之完成程度,則一系列可區分商品或勞務係以相同型態移轉予客戶。

企業對客戶承諾之商品或勞務須符合下列條件始為「可區分」:一是客戶可自該商品或勞務本身或連同其他輕易可得資源獲益(即該項目能被區分,此係指該商品或勞務能被使用、耗用或以高於殘值之金額出售);二是企業移轉該項目之承諾可與合約中其他承諾單獨辨認(即移轉該等商品或勞務之承諾依合約內涵係可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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