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 9 最新修正之 實務應用與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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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於今(2024)年5月發布IFRS 9「金融工具」之修正,內容包括「使用電子支付系統之清償」及「具ESG 連結特性之金融資產之分類」兩大重點,對實務界將帶來一定程度之影響與挑戰。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於2024 年5月底發布「金融工具之分類與衡量之修正」(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 號「金融工具」(IFRS 9)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7 號「金融工具:揭露」(IFRS 7)之修正),於該修正內容中包括兩大重點:(1)使用電子支付系統之清償;(2)具ESG連結特性之金融資產之分類;就目前國內企業針對此二大修正內容之回應看來,似乎金融業及上市櫃公司都比較著重於後者對實務界之影響,主管機關亦因此考量是否提前適用該部分之修正內容,然就國外實務界之討論觀之,前者亦造成不小的迴響。本文將針對IFRS 9最新修正內容中兩大議題之實務應用與挑戰進行分享。

使用電子支付系統之清償

IFRS 9現行規定下對於金融負債除列之規定,係要求在該負債消滅時始得除列,若將此規定適用於使用電子支付系統以清償負債之企業,例如A公司透過電子支付系統轉帳以償還其對供應商之應付帳款時,應付帳款究竟應於執行啟動支付指示當日或交易對方收到款項時除列?長久以來,實務界對支付方(A公司,帳上有應付帳款)及收款方(A公司的供應商,帳上有應收帳款)應於何時除列應付帳款及應收帳款,兩者間之作法可能並不一致。

有條件放寬應付帳款交易之除列規定

從此一修正中不難發現,前述應付帳款交易若適用現行準則之除列規定,僅能於支付已完成之時點,即供應商收到款項時(亦即交割日而非啟動支付指示之日),始除列應付帳款、貸記現金。但IASB在準則施行後檢討之過程中,認為企業使用電子支付清償負債時,應可有條件地放寬準則規定以因應實務需求,故在本次修正中納入除列之例外規定,其規定企業在同時符合三條件之前提下,得選擇於啟動支付指示之日除列金融負債。當A公司之支付指示無法任意取消、其現金帳戶因支付指示後隨即減少故無法取用所支付之金額、且該電子支付系統之制度完善時,可符合IFRS 9 修正之除列例外規定,在此情況下A公司得選擇於T0當天除列應付帳款;但若A公司所使用之系統不符合除列之例外規定時,則應於T3當天始除列應付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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