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申報營所稅,各項損益項目若不稅法規定遭稅局查核,對納稅義務人及稅務代理人來說,除了補稅之外,是否會被處罰或加徵利息,感受壓力會有很大不同。其實,依所得稅法第 100 條之 2、第 110 條規定,可大致分為三種情形:補稅加徵利息、補稅加漏稅罰,或不屬於上述條文規定範圍內的免息免罰。
補營所稅,加息免罰
所得稅法第 100 條之 2
規定,加徵利息的要件為「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本法及附屬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以下簡稱超限),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利息,且加計利息以一年為限。
舉例來說,甲營利事業帳載舊制土地交易損失 300
萬元,申報營所稅時,未自行依法調整申報,遭稅局查核,甲須補繳營所稅與加徵利息,可免罰。
為了明確何種情形可補稅加息免罰,財政部於民國(以下同)107 年 3 月 23 日發布解釋令(下稱 0323 令註
1),列舉營所稅、綜所稅共計 52 項調整項目為彙整表。其中屬於營所稅之 29
項依性質分類如表一所示,就營利事業而言,其一是訂有列支標準或限額之項目,例如所得稅法第 37 條規定交際費限額;其二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項目,也就是限額為 0
者,如上述例舉之舊制土地交易損失;其三為定有限額之投資抵減稅額,如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及附屬規定;其四為基本所得額扣除金額,112年起已調增至 60
萬元,若扣除金額超過 60 萬元,即為超限。
所得稅申報書亦將可補稅加息免罰項目納入,以利納稅義務人計算稅額,如 112 年營所稅申報書第 6 頁、第 7
頁「所得計算規定有列支限額之項目標準計算表」,且在第 7 頁下方說明欄第 2 點亦註明,未依規定限額減除而短繳稅款者,應補稅按日加計利息。
其中可留意的是,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若稅局核定可扣除數額與申報額不同,亦可補稅加息,無須處罰,此雖然不是超限性質,亦有列進
0323 令彙整表之中。然而,僅有彙整表所列 29
項可適用補稅加息免罰,不在表列者則無法適用,因此掌握彙整表列舉項目,對營利事業、稅務代理人來說相當重要,可減少誤判所帶來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