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氣候變遷的挑戰日益嚴峻,如何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已成為國際社會高度關注的焦點。而除了企業組織營運過程中所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範疇一與範疇二),為避免潛在的碳洩露,企業價值鏈上游與下游的溫室氣體排放(範疇三)也逐漸受到更多關注。
對金融業而言,金融機構之營運雖不屬於高碳密集度產業,然而,透過投融資、保險或承銷業務影響力而間接促成之碳排放(範疇三類別十五),被視為檢視金融機構淨零轉型的關鍵指標。
金融機構淨零轉型 揭露財務碳排放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IFRS Foundation)轄下之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於去(2023) 年 6
月正式發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S2號「氣候相關揭露 」( 以下 稱 IFRS S2);我國金管會亦於去年 8 月,正式發布接軌 IFRS 永續揭露準則藍圖,以直接
採 用(Adoption) 方 式 接 軌 IFRS 永 續 揭露準則,要求企業加強揭露氣候轉型計畫、情境分析及溫室氣體排放。其中,IFRS S2
明確要求金融機構揭露投融資組合財務碳排放。而由銀行、投資人,以及基金經理人合作建立碳核 算 金 融 聯 盟(Partnership for Carbon
Accounting Financials,PCAF) 所 發 布之指引即以其為基礎制定之衡量方法。金融機構可藉由依循 PCAF
指引計算投融資組合的財務碳排放,以符合 IFRS S2 揭露財務碳排放額外資訊的要求。
財務碳排放計算方法論
目前由PCAF發布之《金融業全球溫室氣體盤查和報告準則 》(以下稱 PCAF ),可分為三個部分:A
部分主要探討因投融資所促成之財務碳排放(Financed Emissions),B部分主要探討承銷業務所促成之碳排放(Facilitated
Emissions),C部分主要探討保險業務促成之碳排放(Insurance-Associated Emissions); 其中,發展最早的 A
部分目前更被我國銀行公會進一步編製出《本國銀行投融資組合財務碳排放(範疇三)實務手冊》(以下簡稱投融資財務碳排放實務手冊)。而 PCAF
指引將有利於金融機構識別和管理相關風險、引導支持減碳目標、採取行動以減緩金融業務對氣候的影響,並最終揭露其進展過程。
重點 1 PCAF 指引附加規範
PCAF指引建立在「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企業會計與報導準則(2004
年版)」、「企業價值鏈(範疇三)會計及報導標準」,與「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技術指引」等企業報告標準的基礎上,為確保組織揭露正確、 可
驗證、公允衡量之溫室氣體盤查資訊。於財務碳排放計算時,應符合以下標準:
辨識:應計算企業價值鏈(範疇三)標準所定義範疇三類別 15投融資之所有財務碳排放。
■量測:應依照各資產類別金額及採用 PCAF指引方法學衡量與揭露財務碳排放,且至少應衡量絕對排放量。
■歸因:財務碳排放之歸因因子應為投融資暴險金額相對於貸款者或被投資者之價值比例。
■數據品質:應採用盤查當時可取得之最高品質數據以計算各資產之財務碳排放,並於往後年度逐步提升數據品質。
■揭露:公開揭露財務碳排放可提供清楚且具可比性之資訊予外部利害關係人,藉以瞭解投融資活動對於《巴黎協定》目標之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