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各地政府及許多企業都正朝著淨零排目標邁進,無論是法令強制減碳或自願性減碳的交易均日益增加。當企業為低碳轉型進行碳權交易,緊接著另一個重要的環節,就是針對財務報導目的就相關交易以適當的會計處理衡量、認列及表達。目前有許多碳相關之會計議題被提出來討論,主要的原因在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缺乏具體規定及指引。過去國際財務報導解釋委員會(IFRIC)雖曾 經發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解釋第3號(IFRIC 3)規範總量管制之會計處理,卻於2005年適用時,因為爭議過高隨即於當年度宣布撤銷。即便如此,當時所提到的幾個主要觀點,截至目前為止在實務上仍舊被視為可接受的處理方式,以下分別就:為符合法規要求下的強制性碳權交易市場,以及為永續目標或交易目的下的自願性碳權交易市場,逐步分析。
強制性碳權交易會計處理
總量管制
強制性碳權交易市場主要以全球各大經濟體已行之有年的總量管制機制最為常見,總量管制機制下,政府對特定的產業設定排放量的總體限額,確定在總體限額內允許的排放量,接著將總排放額度分配給產業內的污染排放者(參與者),如果參與者實際排放量低於許可配額,可以透過公開市場將剩餘的許可配額出售給其他參與者;反之,如果實際排放量高於許可配額,則於前述市場向其他參與者購買許可配額,如此一來超額排放的參與者支付費用,減量排放的企業則獲得獎勵,藉此達成政府控管溫室氣體排放的設定值。
無償獲配
總量管制的交易始於政府無償配發與企業的碳權,符合現行國際會計準則第20號「政府補助之會計及政府輔助之揭露」(IAS
20)所定義,政府透過移轉資源之形式給予企業,以換取企業於過去或未來遵循與營業活動有關之一定條件之輔助。而此項補助的主要條件並非要求企業須購買、建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長期資產,因此,屬於與收益有關之非貨幣性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