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於2009年制定公告,再生能源發展隨之起步,但一直到2017年電業法修正通過,確立綠電自由化之方向,才真正開啟再生能源產業化之契機。隨後該條例於2019年配合修法,明定推廣總量目標(第6條第1項)、綠電保證收購(第9條第4項)、直供、轉供與躉售制度併行(第9條第7項)等機制,確保國家政策支持再生能源發展;加上近年全球不分政府、企業及民間組織,對氣候變遷、永續發展,及環境、社會、治理(ESG)等議題漸趨重視,從而刺激使用綠電之需求,使綠電市場更趨活絡。
根據經濟部能源局發布之「能源轉型白皮書-109年度執行報告」(註1),顯示我國截至2020年底,總體再生能源裝置容量為9,482,23兆瓦(MW),其中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為5,817.21MW,風力發電裝置容量為853.71MW,其餘包括慣常水力、生質能、地熱等。在再生能源發展過程中,政府提供之補貼、補助和獎勵一直扮演著重要角色,除因投入再生能源產業有一定的資金門檻,政府的補助能適度緩解企業的資金壓力,吸引更多有志者加入外,由於該等補貼、補助和獎勵措施往往帶有政策目的,可謂是引領產業發展之指標。
補助政策和獎勵型態
以下整理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下,主要的補貼、補助和獎勵型態(包括躉購費率中之「費率加成」及「固定外加費率」、「示範獎勵辦法」和「再生能源設備補助」),及其各自之補貼、補助和獎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