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臺灣公司而言,在國際租稅領域,今2024)年是非常熱鬧的一年,除了臺灣與韓國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韓所得稅協定)於今年1 月1 日開始實施;美臺快速雙重稅收減免法案已在今年1月31 日通過美國眾議院投票,有可能在今年通過參議院投票,經美國總統簽署而完成立法外,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設計提出的第二支柱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Pillar II GLoBE Rules,下稱全球最低稅負制),也於今年1 月1 日在全球多個國家開始實施。
國際稅務變化快速,臺灣企業需要了解租稅協定和相關法案的基本概念,才能因應未來國際稅務的挑戰。本文將介紹臺韓所得稅協定以及美臺快速雙重稅收減免法案的規範、注意事項,以及臺灣企業可採納的因應措施。
臺韓租稅協定優惠適用
提供境外投資完善租稅權益
臺灣與韓國都是科技強國,以半導體與科技產業為代表的合作亦非常頻繁,為了建立更友善的租稅環境,以促進雙方經濟發展,臺韓所得稅協定於2021
年11 月17 日完成簽署,並於2023 年12 月27 日正式生效,今年1 月1 日開始實施。此協定和其他臺灣所簽署的租稅協定在所得扣繳稅率上類似或相同。
提供營業利潤免稅
除了扣繳稅率降低,臺韓所得稅協定亦對非歸屬於常設機構之商業獲利提供保護。例如:外國公司儲存其貨物在我國境內,待其境外銷售完成時,運送儲存之貨物與境內外客戶所產生之所得為臺灣來源所得,該所得需在臺納入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在臺韓所得稅協定下,韓國(外國)公司在臺營運活動很可能並不構成臺韓所得稅協定第5
條常設機構之定義,因此,依臺韓所得稅協定第7
條該所得可能免稅,納稅義務人可向臺灣國稅局申請租稅協定保護。除了營業利潤,臺灣公司短期外派人員到韓國並提供勞務之受雇所得,亦可在韓國免稅,但若該臺灣公司在韓國有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該受雇所得免稅則較容易受到當地稅局挑戰。
財產交易所得租稅優惠
在符合租稅協定規定下,除了扣繳率降低和提供營業利潤免稅外,亦有提供當地財產交易所得免稅之租稅優惠。惟臺韓所得稅協定和臺灣所簽的其他所得稅協定,在有關財產交易所得權歸屬上,有一點不同。依臺韓所得稅協定第13
條第五點規定:五、除適用前項規定之利得外,一方領域之居住者轉讓他方領域之居住者公司股份取得之利得,倘於轉讓前12
個月期間內任一時點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資本至少百分之二十五者,他方領域得予課稅。
簡單的說,若持有被移轉公司25%以上股份,被移轉公司所在國對於移轉所得有課稅權。對於韓國公司來說,此協定第13
條第五點影響相對較低,因為臺灣目前本來就不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較不需要租稅協定提供保護。但對於臺灣公司來說,在移轉韓國公司股權時,則有可能被韓國課稅(總銷售價格的11%或淨利的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