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為改善不動產交易稅制缺失,健全不動產稅制,促使房屋、土地交易正常化,於民國(以下同)104年6月增訂部分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房地合一1.0」),並於105年1月1日開始實施。在房地合一1.0制度的規定下,除了將土地交易所得納入課稅範圍外,亦針對個人出售不動產的所得,依照持有期間長短按15%至45%之稅率計稅,其中針對持有期間在兩年及一年以下者,分別按35%及45%稅率課徵重稅。惟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時不受持有期間影響,一律以20%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導致個人炒房大戶以公司名義出售房地,規避短期買賣重稅。尤有甚者,個人更透過以公司購入不動產,再出售持有不動產的公司股權,以達到出售不動產之目的,並享受證券交易所得免稅之優惠,自今(110)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權之證券交易所得納入個人最低稅負,按20%稅率課稅。
因此,為防堵個人透過公司持有房地,再以出售股權來達到規避稅負的稅制漏洞,財政部今年推動房地合一修法(以下簡稱「房地合一2.0」),修訂將國內營利事業將比照國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20%至45%稅率課稅,並增列將特定股權交易視為新制不動產交易,以防堵前述房地合一1.0所產生之稅制漏洞,相關規定從今年7月1日起實施。對此,本文將就特定股權交易與不動產交易的連結,說明如下。
特定股權交易視為新制不動產交易所得課稅之意涵
特定股權交易(所得稅法條文稱「符合一定條件之股權或出資額交易」)係指當個人或營利事業交易由其直接或間接持有過半權股數(或出資額)之公司股權(或出資額),且該公司股權(或出資額)價值有50%以上是由臺灣的不動產(包含土地、房屋、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所構成時,此類型的股權(或出資額)交易,須視為出售新制不動產,依持有期間決定稅率課徵不動產交易所得稅,而無須依照證券交易所得或財產交易所得課稅。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