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年稅局都會面臨分居、離婚夫妻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案件,雖然補稅金額不高,但離婚夫妻往往互不相讓,以致清官難斷家務事。日前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提供四個認定順序,以判定該由前夫或前妻來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認定順序依序為雙方協議,或是憑登記文件,或是與子女同居天數較多之一方,或是具有實際扶養事實者列報。
夫妻可分開報稅之情形
在所得稅法的規定下,夫妻申報綜合所得稅應合併申報,僅有在年度中結婚、離婚,或雙方分居時,才可選擇分開申報。
分居者若要分開申報,也必須檢附證明文件,目前法令所認定之分居情況為:
1.分居已達六個月以上,並向法院申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2.分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法院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3.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
4.取得前述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
由於夫妻離婚、分居後,可以各自報繳綜合所得稅,因此可能發生雙方同時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以致免稅額重複列報,並且如果僅有一位子女,免稅額也無法按扶養比例分攤。財政部雖然曾於
年發布解釋函說明離婚者當年度扶養親屬寬減額(現已改為「免稅額」),可協議由其中一方或分由雙方申報(有多名子女的情況時),未經協議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不過由於離婚夫妻感情已不睦互不相讓,很難達成協議,但是何謂實際扶養,造成爭議不休。因此雖然補稅金額不大,卻經常使稅局從處理稅務變成處理家務。
列報子女扶養免稅額的認定順序
因此,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規定稅局若面臨離婚、分居夫妻重複申報子女扶養免稅額時,可按照下列順序認定:
1. 雙方協議: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原則上報稅系統中沒有重複申報免稅額,即是雙方已協議);
2. 登記文件:若無法達成協議,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3.
同居天數:若採共同登記,由課稅年度實際與該子女同居天數較長的人列報。所謂「同居」,為實際一起居住的事實(晚上同睡一個住所內),並非戶籍登記於同一住所認定,且共同居住的事實由納方自行提出證明(例(例如學童聯絡簿主要簽名者等);
4.
扶養事實:若雙方未舉證同居天數,以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稅局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申報。主要扶養人通常為子女日常生活起居的主要照顧者,而非主要經濟來源者。
至於「實際扶養事實」,解釋令列出五點綜合認定項目,包括負責日常生活起居、人身安全照顧,支付扶養費用、學費,或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等。
就上述解釋令規定來看,雖然實際扶養事情的綜合判斷可能仍會有爭議,不過解釋令的發布除了可讓稅局有所依循之外,離婚、分居夫妻在申報免稅額時,也可以參酌解釋令的認定順序,應可大幅減少訟源。
報繳後十年內應可更正
值得注意的是,若離婚、分居夫妻的扶養子女免稅額,在稅局核定由其中一方列報之後,雙方達成協議決定由另一方列報,可於多久內提出更正申報?作者提出自己見解以供參考,應可在10年內向稅局提出更正申報。此處10年請求權的適用,是源自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人民對行政機關的公法上請求權,因改列免稅額申報並非納稅義務人適用法令錯誤,亦非計算錯誤溢繳稅款,不應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之5年退稅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