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CRS制度運作分析- 何謂「應申報帳戶」和「申報方式」?

字級
  |    |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2014年公布「共同申報準則(CRS)」 範本,期望藉由各國稅捐機關交換金融帳戶資訊的方式,掌握本國納稅義務人在海外的金 融資產並加以課稅。我國也於2017年11月公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 辦法」(以下簡稱CRS作業辦法),國內金融機構已依法自2019年1月起對金融帳戶進行 盡職審查,並且將在今(2020)年9月首次 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依據臺版CRS 作業辦法規定,有關哪些是應進行申報的金 融機構及金融帳戶,請參考前(415)期文章,本文另將進一步參考德國之「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法」(FinanzkontenInformationsaustauschgesetz;FKAustG), 說明哪些金融帳戶是屬於應申報帳戶,以及金融機構的申報方式為何?

哪些是金融機構「應申報帳戶」?  

依CRS作業辦法第24條至第29條規定, 哪些是金融機構應申報之金融帳戶,規定如下:

1. 確認帳戶持有人:

帳戶持有人係指由管理金融帳戶之金融機構列為或辨識為持有該帳戶之人。因此,以代理人、被指定人、簽署人、管理人、受託人、投資顧問或中間人身分為他人利益持有金融帳戶者,則該他人視為帳戶持有人。舉例而言,父母以法定代理人名義為未成年子女在銀行開戶,父母僅是代理人,帳戶持有人為未成年子女。此外,受託人為信託人利益持有之金融帳戶,應將信託人視為帳戶持有人。而由公證人、律師、破產管理人所持有的信託帳戶僅作為他人金錢移轉支用,該帳戶亦非屬於金融帳戶。

全文未完...

欲閱讀全文,可訂購本期雜誌電子雜誌
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您可以訂閱電子報,獲得最即時的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