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車換新車可退貨物稅,日前財政部公布詳細辦法,包括適用時間,起算點計算,及申請時限等規定,可留意以保自身權益。
立法院日前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條文,對於汽、機車之舊換新,新車可減徵或退還貨物稅,刪除了新舊車主須為同一戶籍的規定,以擴大適用主體。惟新舊車主仍必須為二親等以內者,才可適用,並且溯及去(104)年7月8日起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者適用。因應法條的修正,日前相關子法亦修正公布,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修正「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相關條文,減少實務適用的疑義。
母法與該辦法原規定及修正內容,其中申請減徵或退稅適用上的限制是主要重點,整理如表一。舊車出廠年數汽機車須滿6年及4年,但持有1年以上即可申請,此表示新車須全新,但報廢車當初買入可為中古車。先買新車再報廢舊車,或報廢舊車後再買新車,兩種情形都可以,但其中間隔不得超過6個月,才符合申請資格。並且申請退稅的期限,為新領牌照(買新車再報廢舊車)或報廢日(報廢舊車後再買新車)起6個月內。綜上故若採報廢舊車後再買新車,報廢日可自母法生效日105年1月8日起算5年至110年1月7日止,買新車新領牌照登記日可自報廢日次日起算6個月至110年7月7日止,申請減徵及退稅可再自次日起算6個月至111年1月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