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日前甫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將設置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專責審理重大商業案件,其中引進「專家證人制度」亦備受關注。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評價暨鑑識會計委員會日前舉辦「評價暨鑑識會計論壇」,臺灣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熊誦梅表示,專家證人制度是跨領域合作的展現,法院的工作是努力找尋最接近真相的事實,然而尋求技術或商業爭議的真相(例如專利、商業事件等)是當代法院所面臨的重大挑戰,因此在跨領域時代,專家證人意見變得十分重要,智慧財產及商業判決的標準,需要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的專家,協助法院理解或認定事實、證據及經驗法則。
在國內現行法上人證(人的意見)的分類,分為證人、鑑定證人及鑑定人,並沒有所謂「專家證人」,而鑑定人的性質即屬專家證人。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鍾元珧表示,鑑定人是指事後表達專業意見的人,例如會計師針對交易價格提供的合理性意見,然而是否需要鑑定人,發問權在於法院,只有法官可以決定是否選任、要選任多少人,及由誰擔任鑑定,然而,實務上法律領域以外各種不同的專家意見,往往造成法官決定是否選用及如何選用的困擾。國外專業證人制度則是當事人兩造都可以決定要不要選用專家證人,兩造專家證人可互相詰問,且由兩造自行決定選任專家證人的成本,惟當事人與專家證人間的關係將被納入考量;而參考國外專家證人行為守則,專家意見的專業、客觀、誠信、中立、獨立判斷,及充分揭露專業經驗及意見形成方法、互動過程,是確保專家意見可信度最重要的考量。商業事件審理法的通過,賦予國內專家證人法律上一定的地位,不過未來實務施行上的問題仍待進一步的討論。